一級輕傷傷殘賠償項目

一級輕傷傷殘賠償項目

受工傷的勞動者最關心的就是工傷賠償,而工傷賠償的標準是由工傷鑑定結果決定的,在工傷鑑定結果的基礎上,按照法定的工傷賠償計算方式進行相關計算,得出的最終結果就是勞動者工傷賠償的數額。 爲了充分保護工傷糾紛各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特別是保護工傷職工及其親屬的合法權益,我國的有關法律法規對工傷糾紛現定了多種解決途徑。申請調解、仲裁或者提起民事訴訟或者協商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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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級傷殘賠償項目

一級傷殘賠償項目
1、醫療費
2、護理費
3、住院伙食費
4、交通費
5、住宿費
6、營養費
7、後期護理費
8、後期治療費
9、輔助器具費
10、停工留薪
11、生活護理費:需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需要生活護理。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個不同等級支付,其標準分別爲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50%、40%或者30%。
12、鑑定費。
一級傷殘賠償標準
工傷一級傷殘,員工可享受一次性傷殘補助金爲27個月的本人工資,並能按月領取津貼,津貼按照本人工資90%計算,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作標準。
一級傷殘賠償標準:
1. 一次性傷殘補助金24個月,由社保機構支付。賠償基數2551元×24個月=61224元。
2. 由社保機構按月支付傷殘津貼,標準按受傷前本人工資的90%支付至死亡。
3. 如傷殘員工戶籍不在工作地,需要一次性領取殘疾退休金和護理費的,與社保機構簽訂合約,一次性計發十年,終結保險關係。十年計120個月×2551元×90%(一次性殘疾退休金)+2551元×15個月(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120個月×2551元×60%(一次性護理人員工資)=497445元。一次性殘疾退休金爲497445元+一次性傷殘補助金61224元=558669元(傷殘賠償總額)。
第三十五條 職工因工緻殘被鑑定爲一級至四級傷殘的,保留勞動關係,退出工作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爲:一級傷殘爲27個月的本人工資,二級傷殘爲25個月的本人工資,三級傷殘爲23個月的本人工資,四級傷殘爲21個月的本人工資。
(二)從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傷殘津貼,標準爲:一級傷殘爲本人工資的90%,二級傷殘爲本人工資的85%,三級傷殘爲本人工資的80%,四級傷殘爲本人工資的75%。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三)工傷職工達到退休年齡並辦理退休手續後,停發傷殘津貼,按照國家規定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低於傷殘津貼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