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險駕駛罪輕傷逃逸

危險駕駛罪輕傷逃逸
危險駕駛罪逃逸量刑標準
危險駕駛罪逃逸的,準確地說應該是犯了危險駕駛罪畏罪潛逃。因畏罪潛逃不是量刑的情節,一般不作量刑或從重處罰的依據,潛逃期間繼續違法犯罪的除外。但潛逃後自首的依法還是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犯罪較輕的甚至還可以免除處罰。 因此,對其量刑依據《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 之一 【危險駕駛罪】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拘役,並處罰金: (一)追逐競駛,情節惡劣的; (二)醉酒駕駛機動車的; (三)從事校車業務或者旅客運輸,嚴重超過額定乘員載客,或者嚴重超過規定時速行駛的; (四)違反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規定運輸危險化學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對前款第三項、第四項行爲負有直接責任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有前兩款行爲,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四十二條 【拘役的期限】拘役的期限,爲一個月以上六個月以下。 第四十三條 【拘役的執行】被判處拘役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機關就近執行。 在執行期間,被判處拘役的犯罪分子每月可以回家一天至兩天;參加勞動的,可以酌量發給報酬。 第四十四條 【拘役刑期的計算和折抵】拘役的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