匯豐香港港股交易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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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收協定關於香港股權轉讓稅率的規定

關於財產轉讓所得根據《香港與內地稅收協定》第十三條規定:轉讓股份取得的收益,而該項股份相當於一方居民公司至少 25%的股權,可以在該一方徵稅。此處表明:香港公司在轉讓內地子公司股權時,如果香港公司持內地子公司股權份額超過25%,則可以在子公司所在地納稅。


同時,根據國稅函2007年403號文的規定:如香港居民曾經擁有內地公司25%以上的股份,當其將該項股份全部或部分轉讓並取得收益時,內地擁有徵稅權。而在最新的《內地與香港稅收協定第二議定書》中對曾經進行了說明,即香港公司在轉讓股權前12個月內,有過直接或者間接的持有過內地公司超過25%的股權,則在其全部或者部分轉讓該股權時,內地有徵稅權。也就是說,如果其持股未超過25%的,內地不具有徵稅權。


從上可以看出,稅收協定和國內法律對同一行爲的規定發生衝突,但是根據國際法效力大於國內法的規定,我們可以選擇按照稅收協定申請取得相關優惠。


但是,根據國稅發2009年124號文規定,如果企業需要享受稅收協定優惠,則需要按照該檔案進行申請,需取得稅務機關同意以後才能享受相關稅收協定優惠。這樣,對於非居民企業(香港公司)是否徵收,權利最終還是掌握在境內稅務機關手中。我們諮詢了相關稅務機關,目前各地稅務機關針對非居民企業(香港公司)股權轉讓所得基本都在國內進行了徵稅,更有甚者被稅務機關要求重新覈定股權轉讓價格而補稅。


涉及到稅收優惠時可以選擇適用稅收協定以獲取最大利益。但是現實生活中涉及到稅率的問題都比較讓人頭痛,稅率問題確實太專業了,再加上是香港股權轉讓稅率,內地人不能全面的掌握這方面的知識。爲了避免計算錯誤,可以請教專業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