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機關任命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事業單位管理崗位人員) 被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緩刑),應當開除公職。 法律依據是:關於行政機關任命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參照執行《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的通知 。(自2007年6月1日以後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