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人身自由權的賠償標準

侵犯人身自由權的賠償標準

人身權利是每個人最重要的權利之一,包括健康權、自由權等,這些權利都受到法律的保護,任何人都不能侵犯他人的人身權利。侵權行爲屬於一種對他人造成損失的違法行爲,而人身侵權就是對他人身體造成一定傷害的一種侵權行爲,我國對於人身侵權有相關的法律規定,對於造成人身侵權的行爲人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對受害人進行賠償,也要及時用法律手段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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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人身自由權的行爲有哪些

1、非法限制、拘禁公民身體。
2、利用被害人自身的羞恥、恐怖的觀念,妨害其行動,也爲侵害人身自由權的違法行爲。例如奪去入浴婦女的衣服,使其無法行動。
3、妨害公路通行。對於公路的一般使用爲一種自由,不法加以妨害,即屬自由的侵害,爲非法行爲。
4、侵害通信自由。
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條 非法拘禁罪
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具有毆打、侮辱情節的,從重處罰。 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傷殘、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爲索取債務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兩款的規定處罰。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規定從重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