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轉讓法條

合同轉讓法條

合同效力,指依法成立受法律保護的合同,對合同當事人產生的必須履行其合同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合同的法律拘束力,即法律效力。這個“法律效力”不是說合同本身是法律,而是說由於合同當事人的意志符合國家意志和社會利益,國家賦予當事人的意志以拘束力,要求合同當事人嚴格履行合同,否則即依靠國家強制力,要當事人履行合同並承擔違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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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成立的要件法條

一般認爲,合同生效的一般要件是:
1、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必須具有相應的訂立合同的行爲能力。
2、合同當事人的意思表示真實。這是合同有效的另一個要件。
3、合同不違反法律或者社會公共利益。
合同成立的必須具備的條件:
第一,存在雙方或多方訂約當事人。
第二,訂約當事人對主要條款成全中意合同成立的根本標誌在於,合同當事人就合同的主要條款達成合意。
我國《合同法》第12條規定;“合同的內容由當呈人約定,一般包括以下條款:(一)當事人的名稱或姓名和住址;(二)標的;(三)數量;(四)質量;(五)價款或者報酬;(六)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七)違約責任;(八)解決爭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