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無過錯方的過錯賠償請求權

離婚無過錯方的過錯賠償請求權

人身權利是每個人最重要的權利之一,包括健康權、自由權等,這些權利都受到法律的保護,任何人都不能侵犯他人的人身權利。侵權行爲屬於一種對他人造成損失的違法行爲,而人身侵權就是對他人身體造成一定傷害的一種侵權行爲,我國對於人身侵權有相關的法律規定,對於造成人身侵權的行爲人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對受害人進行賠償,也要及時用法律手段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精選律師 · 講解實例

什麼情況下無過錯方有賠償請求權


根據《婚姻法》的規定,夫妻婚後財產如果沒有特別約定的話,原則上是夫妻共同財產,不論誰賺多賺少,夫妻婚後所得收入都屬於共同財產。我國《婚姻法》第46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要請求損害賠償:

1、重婚的;

2、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3、實施家庭暴力的;

4、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如果你的另一半存在“與他人同居”的情形,你可以主張損害賠償,但是這一條在現實生活中由於難以收集證據,法院難以支援。(你如果有證據那就好辦,但是如果對方僅僅是上網與其它女人說些過火熱的話,偶然有些一夜情的事情發生,這個與法條中規定的“與他人同居”,是不相符的,法律規定的同居行爲是指長期穩定地共同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