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一般是當事人根據他們之間訂立的仲裁協議,自願將其爭議提交由非司法機構的仲裁員組成的仲裁庭進行裁判,並受該裁判約束的一種制度。仲裁活動和法院的審判活動一樣,關乎當事人的實體權益,是解決民事爭議的方式之一。仲裁機構通常是民間團體的性質,其受理案件的管轄權來自雙方協議,沒有協議就無權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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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予受理申請再審裁定書
不予受理再審裁定書如下,××××人民法院民事裁定書
(××××)……民申……號
再審申請人:×××,……。
……
(以上寫明再審申請人及其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稱等基本資訊)
再審申請人×××因起訴×××(寫明被起訴人姓名或名稱)……(寫明案由)一案,不服××××人民法院(××××)……號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請再審。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查,現已審查終結。
×××申請再審稱,……(概括申請再審的事實與理由,明確申請再審所依據的法定事由)。
本院經審查認爲,……(依據認定的事實和相關法律,對再審申請進行分析評判,說明再審事由不成立等駁回再審申請的理由)。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四條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三百九十五條第二款規定,裁定如下:
駁回×××的再審申請。
審 判 長 ×××
審 判 員 ×××
審 判 員 ×××
××××年××月××日
(院印)
本件與原本覈對無異
書 記 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