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義離婚財產如何分割

遵義離婚財產如何分割

夫妻間的共同財產關係以婚姻關係的存在爲基礎,婚姻關係解除時,要對共同財產進行分割。新婚姻法第39條規定了離婚財產分割的原則,即:"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在農村,"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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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數當事人都會忽略保險的分割與處理,實際上保險也是非常重要的問題,有必要在離婚時一併明確地處理好。由於保險種類繁多而情況複雜,現初步歸納以下情況及分割辦法:
一、財產險
(一) 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獲得的保險金:
1、共同財產投保的,保險金爲共同財產的。
2、個人財產在婚前投保,保險金爲個人財產。
3、個人財產在婚後以共同財產投保,保險金爲個人財產,但已繳納的保險費中有一半屬於對方。
(二) 離婚時仍處於有效期內的財產險
1、持法院生效判決或離婚協議離婚證,到保險公司變更或解除,分割已繳納費或退保後的費用。
2、家庭財產兩全保險,即發生事故獲得保險金,否則計息。
對此採取協議、分割補償和解除合同分割儲金三種方式。
二、人身保險。分人壽保險、意外傷害險、疾病險。
(一) 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已經獲得人身(人壽、傷害、疾病)保險金:
1、個人財產,但若以共同財產繳納的保險費,保險費中有對方一半。
2、夫妻一方作爲他人的人身保險合同的受益人,獲得的保險金,屬於個人財產
(二)離婚時仍在保險期內的人身保險合同:
1、以共同財產所繳納的個人保險費,爲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2、受益人爲對方的,判決或協議離婚後應辦理變更或解除手續,並相應地分割已繳納的費用或退保費用。
(三)夫妻雙方爲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險:
1、子女未死亡的,所得保險金一律爲子女所有;子女死亡的,作爲遺產繼承後分割。
2、無論以個人財產還是共同財產爲,受益人若爲子女的,離婚時夫妻之間均無補償問題,只需變更投保人或受益人(變爲撫養方),不能變更對,對退保後的費用進行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