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備設施損壞賠償處理程序

設備設施損壞賠償處理程序

社會的和諧發展離不開法律的保障,對違反刑法相關規定的個人或集體是需要依法接受相應的刑事處罰的。根據刑法的規定,刑事處罰包括主刑和附加刑兩部分。主刑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和死刑。附加刑有:罰金、剝奪政治權利和沒收財產;此外還有適用於犯罪的外國人的驅逐出境。行爲人應該接受何種處罰是由其自身的犯罪情節決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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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備設施賠償


設備設施賠償方面爭議較大。主要是由於以下幾個原因:

1、是政府拆遷政策和一般操作規程對此項目是適當賠償,而不是充分賠償;

2、是沒有中介機構能夠進行專業評估,無法出具評估報告;

3、是被拆遷方無法提供大量詳細的損失資料;所以雖然現在已有拆遷單位委託資產評估有限公司進行此項目評估,但評估價值與企業實際損失差距較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