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宣告假釋的罪犯能否外出經商

被宣告假釋的罪犯能否外出經商
被宣告假釋的罪犯能否外出經商
一、被假釋的犯罪分子,不能外出經商:
1、對被判處管制、剝奪政治權利和宣告緩刑、假釋的犯罪分子,公安機關和有關單位要依法對其實行經常性的監督改造或考察。被管制、假釋的犯罪分子,不能外出經商。
2、犯罪分子在被管制、剝奪政治權利和宣告緩刑、假釋期間,若原所在單位確有特殊情況不能安排工作的,在不影響對其實行監督考察的情況下,經工商管理部門批准,可以在常住戶口所在地自謀生計;家在農村的,亦可就地從事或承包一些農副業生產。
3、犯罪分子在被管制、剝奪政治權利和宣告緩刑、假釋期間,不能擔任國營或集體企事業單位的領導職務。
假釋,是對被判處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執行一定刑期之後,因其遵守監規,接受教育和改造,確有悔改表現,不致再危害社會,而附條件地將其予以提前釋放的制度。
二、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八十一條,被判處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執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實際執行十三年以上,如果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沒有再犯罪的危險的,可以假釋。如果有特殊情況,經最高人民法院覈准,可以不受上述執行刑期的限制。
對累犯以及因故意殺人、強姦、搶劫、綁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或者有組織的暴力性犯罪被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釋。
對犯罪分子決定假釋時,應當考慮其假釋後對所居住社區的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