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賠償上訴狀範例

行政賠償上訴狀範例
請問行政賠償上訴狀應該如何書寫?
我找到的行政賠償上訴狀的內容如下,上訴人(原審原告):胡____,男,65歲,漢族,____市人,________市____廠退休工人,住本市____、村____街____號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________市____區城市建設環境保護局 法定代表人:賴____,局長 委託代理人:王____,副局長 案由:上訴人因不服____區人民法院( )____行初字第4號行政判決,現提出上訴。上訴的請求和理由如下: 上訴請求: 1.撤銷___區法院( )___行初字第4號《行政判決書》,依法改判; 2.因被上訴人的工作人員失職及在執行職務中給上訴人造成的建樓損失,應由被上訴人承擔行政侵權責任,並賠償一切經濟損失。 上訴理由: 1.上訴人於___年___月___日經被上訴人批准,在___村___街___號自己家院內建成一座二層東樓。上訴人是以審批的圖紙”〔 〕__建字第___號《私房建築許可證》爲依據,並由被上訴人工作人員到現場進行勘驗、畫線、打樁定位後,上訴人才進行建築施工的。爲了在施工中不和鄰居發生矛盾,上訴人之子李____到被上訴人辦公室,當面在批准的建樓圖紙上加蓋了自己的手章,並當場指明這1.15米(見圖紙)是西側房檐。被上訴人聽後沒做任何表示,也沒有往圖紙上作記錄說明。在____年____月4日,被上訴人要求上訴人去掉西房檐10釐米,然後在房頂上修一個高梭,不要讓雨水從西邊流出就行。從被上訴人這一要求來看,足以證明原審法院《判決書》中的經查“……講明不要有任何建築物(指房檐)”的說法是不能成立的。原審法院片面地聽取被上訴人沒有任何根據和證明的說法來作爲判決的依據,是不符合《行政訴訟法》第四條“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以事實爲根據,以法律爲準繩”的規定的。如果案件的事實、證據不清楚,應予調查覈實,不能輕信一方自述。 2.原審法院的《現場勘驗筆錄》大部分失實,但是造成這個失實的原因何在呢?原審法院不做深入的調查研究,甚至連上訴人提供的有關證明(書證、調查筆錄)也未詳細調查覈實,就以《現場-勘驗筆錄》爲依據進行判決,是一種不負責任的失職行爲。據上訴人所知,在建樓時由被上訴人現場勘驗、打樁定位;在建樓一米高時,有其工作人員到現場檢視,當時及以後均沒有提出異議。這方面的情況,爲什麼原審法院不給予考慮呢?上訴人建樓西側留窗戶,是原圖紙就有的,只是門的位置安在南邊,並不像原審法院《判決書》所說“原告申請圖紙的西立面是向西開門,但樓房建築向南開門。因此出現西側窗”那樣。原告樓門留在南面,被告及工作人員是知道的,是看過現場的,有關證據都證明了這一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