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車門撞到人賠償標準是怎樣的,有沒有法律依據

開車門撞到人賠償標準是怎樣的,有沒有法律依據
開車門撞到人賠償標準是怎樣的,有沒有法律依據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規定,開車門撞到人賠償標準:
醫療費根據醫療機構出具的醫藥費、住院費等收款憑證,結合病歷和診斷證明等相關證據確定。賠償義務人對治療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異議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舉證責任。
誤工費根據受害人的誤工時間和收入狀況確定。
誤工時間根據受害人接受治療的醫療機構出具的證明確定。受害人因傷致殘持續誤工的,誤工時間可以計算至定殘日前一天。
護理費根據護理人員的收入狀況和護理人數、護理期限確定。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條
醫療費根據醫療機構出具的醫藥費、住院費等收款憑證,結合病歷和診斷證明等相關證據確定。賠償義務人對治療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異議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舉證責任。
第七條
誤工費根據受害人的誤工時間和收入狀況確定。
誤工時間根據受害人接受治療的醫療機構出具的證明確定。受害人因傷致殘持續誤工的,誤工時間可以計算至定殘日前一天。
第八條
護理費根據護理人員的收入狀況和護理人數、護理期限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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