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遠起訴離婚程序

清遠起訴離婚程序
清遠起訴離婚程序有什麼,有什麼規定?
 《婚姻登記條例》規定當事人離婚的,必須雙方親自到一方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管理機關申請離婚登記;申請時,應當持下列證件和證明:   (一)本人的戶口簿、身份證;   (二)本人的結婚證;   (三)雙方當事人共同簽署的離婚協議書。   離婚協議書應當寫明雙方當事人的離婚意思表示、子女撫養、夫妻一方生活困難的經濟幫助、財產及債務處理等協議事項。協議的內容應當有利於保護婦女和子女的合法權益。   婚姻登記管理機關對當事人的離婚申請進行審查,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個月內,對符合離婚條件的,應當予以登記,發給離婚證,註銷結婚證。 當事人從取得離婚證起,解除夫妻關係。 以上是清遠起訴離婚程序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