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壞交通設施罪的客體應是什麼

破壞交通設施罪的客體應是什麼
破壞交通設施罪的客體應是什麼
1、本罪侵犯的客體是交通運輸安全,破壞的對象是正在使用中的直接關係交通運輸安全的交通設備。所謂正在使用中的交通設施,是指交通設施已經交付使用或者處於正在使用之中,而不是正在建設或正在修理且未交付使用的交通設施或已廢棄不用的交通設施。如果破壞的是正在建設、修理而未交付使用的或廢棄不用的交通設施,則不構成本罪。因爲上述交通設施不處於正在使用的過程中,因而不涉及是否會影響交通工具的安全執行問題,故不構成破壞交通設施罪。
2、《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一十七條
破壞軌道、橋樑、隧道、公路、機場、航道、燈塔、標誌或者進行其他破壞活動,足以使火車、汽車、電車、船隻、航空器發生傾覆、毀壞危險,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