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夥股份合同書

合夥股份合同書
合夥合同書範本(簡化版

合夥合同書範本


合夥人:甲(姓名),男,×年×月×日出生,住址:


合夥人:乙(姓名),內容同上


合夥人本着公平、平等、互利的原則訂立合夥協議如下:


第一條 甲乙雙方自願合夥經營×××(項目名稱),總投資爲×萬元,甲出資×萬元,乙出資×萬元,各佔投資總額的×%、×%。


第二條 本合夥依法組成合夥企業,由甲負責辦理工商登記。


第三條 本合夥企業經營期限爲三年。如果需要延長期限的,在期滿前六個月辦理有關手續。


第四條 合夥雙方共同經營、共同勞動,共擔風險,共負盈虧。


企業盈餘按照各自的投資比例分配。


企業債務按照各自投資比例負擔。任何一方對外償還債務後,另一方應當按比例在十日內向對方清償自己負擔的部分。


第五條 他人可以入夥,但須經甲乙雙方同意,並辦理增加出資額的手續和訂立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協議具有同等效力。


第六條 出現下列事項,合夥終止:


(一)合夥期滿;


(二)合夥雙方協商同意;


(三)合夥經營的事業已經完成或者無法完成;


(四)其他法律規定的情況。


第七條 本協議未盡事宜,雙方可以補充規定,補充協議與本協議有同等效力。


第八條 本協議一式×份,合夥人各一份。本協議自合夥人簽字(或蓋章)之日起生效。


合夥人:×××(簽字)


合夥人:×××(簽字)


×年×月×日


勞動合同因缺少法定必備條款,是一份不完備的勞動合同,但已經具備的條款是成立且生效的;該書面勞動合同也是成立且生效的,缺少的必備條款可以協商補充,


也可以要求勞動行政部門責令用人單位改正。


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勞動合同無效,應僅指勞動合同條款約定的內容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而勞動合同缺少必備條款並不屬於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因此並不能認定爲無效。


社會保險是一種爲喪失勞動能力、暫時失去勞動崗位或因健康原因造成損失的人口提供收入或補償的一種社會和經濟制度。社會保險的主要項目包括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生育保險


社會保險計劃由政府舉辦,強制某一羣體將其收入的一部分作爲社會保險稅(費)形成社會保險基金,在滿足一定條件的情況下,被保險人可從基金獲得固定的收入或損失的補償,它是一種再分配製度,它的目標是保證物質及勞動力的再生產和社會的穩定。


在我國,社會保險 (Social I
surance) 是社會保障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其在整個社會保障體系中居於核心地位。另外,社會保險是一種繳費性的社會保障,資金主要是用人單位和勞動者本人繳納,政府財政給予補貼並承擔最終的責任。但是勞動者只有履行了法定的繳費義務,並在符合法定條件的情況下,才能享受相應的社會保險待遇。[1]


社會保險是社會保障制度的一個最重要的組成部分。所以,在討論社會保險的歷史時就不能把社會保險從社會


社會保險


保障中抽出來。


社會保險是指國家透過立法強制建立社會保險基金,對參加勞動關係的勞動者在喪失勞動能力或失業時給予必要的物質幫助的制度。社會保險不以盈利爲目的。


社會保險主要是透過籌集社會保險基金,並在一定範圍內對社會保險基金實行統籌調劑至勞動者遭遇勞動風險時給予必要的幫助,社會保險對勞動者提供的是基本生活保障,只要勞動者符合享受社會保險的條件,即或者與用人單位建立了勞動關係,或者已按規定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即可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社會保險是社會保障制度中的核心內容。[2-3]


合夥合同書模板整理好了,合夥企業,就是幾個人共同的出資設立一個公司,合夥企業包括我們常見的一些有限責任公司,還有股份有限公司,都是屬於合夥企業,但是二者又存在一定的區別,也存在很多的共同點,但是對於合夥的合同來說都是同樣重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