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有哪些

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有哪些
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有哪些
1、條例第一條所稱提供條例規定的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是指有償提供條例規定的勞務、有償轉讓無形資產或者有償轉讓不動產所有權的行爲(以下稱應稅行爲)。但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聘用的員工爲本單位或者僱主提供條例規定的勞務,不包括在內。前款所稱有償,是指取得貨幣、貨物或者其他經濟利益。條例第一條所稱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以下簡稱境內)提供條例規定的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是指
(一)提供或者接受條例規定勞務的單位或者個人在境內;
(二)所轉讓的無形資產(不含土地使用權)的接受單位或者個人在境內;
(三)所轉讓或者出租土地使用權的土地在境內;
(四)所銷售或者出租的不動產在境內。
2、 納稅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發生應稅行爲:
(一)單位或者個人將不動產或者土地使用權無償贈送其他單位或者個人;
(二)單位或者個人自己新建(以下簡稱自建)建築物後銷售,其所發生的自建行爲;
(三)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情形。 一項銷售行爲如果既涉及應稅勞務又涉及貨物,爲混合銷售行爲。除本細則第七條的規定外,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者零售的企業、企業性單位和個體工商戶的混合銷售行爲,視爲銷售貨物,不繳納營業稅;其他單位和個人的混合銷售行爲,視爲提供應稅勞務,繳納營業稅。第一款所稱貨物,是指有形動產,包括電力、熱力、氣體在內。第一款所稱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者零售的企業、企業性單位和個體工商戶,包括以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者零售爲主,併兼營應稅勞務的企業、企業性單位和個體工商戶在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