畢業生交違約金也不給解約

畢業生交違約金也不給解約
應屆畢業生解約需要交違約金嗎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之規定,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有些用人單位在勞動合同中約定勞動者在試用期解除合同需承擔違約責任,這實際上限制了勞動者的解除權,因此這種約定是侵害勞動者的合法權利的行爲,對於這種約定條律,法律一般確認爲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