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訴訟駁回起訴裁定是指

行政訴訟駁回起訴裁定是指
行政訴訟駁回起訴裁定是指
《行政訴訟法》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裁定不予受理;

已經受理的,裁定駁回起訴:

(一)、請求事項不屬於行政審判權限範圍的;

(二)、起訴人無原告的;

(三)、起訴人錯列被告且拒絕變更的;

(四)、法律規定必須由法定或者指定代理人、代表人爲訴訟行爲,未由法定或者指定代理人、代表人爲訴訟行爲的;

(五)、由代爲起訴,其代理不符合法定要求的;

(六)、起訴超過法定期限且無正當理由的;

(七)、法律、法規規定行政複議爲提起訴訟必經程序而未申請複議的;

(八)、起訴人重複起訴的;

(九)、已撤回起訴,無正當理由再行起訴的;

(十)、訴訟標的爲生效判決的效力所羈束的;

(十一)、起訴不具備其他法定要件的。

第五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一)、起訴被告不作爲理由不能成立的;

(二)、被訴具體行政行爲合法但存在合理性問題的;

(三)、被訴具體行政行爲合法,但因法律、政策變化需要變更或者廢止的;

(四)、其他應當判決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