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直接財產損害賠償

交通事故直接財產損害賠償
交通事故財產損害賠償
2021年交通事故財產損害賠償如下:

一、被保險機動車發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車人員、被保險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依法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範圍內予以賠償,也就是說在強制險限額範圍內不需要區分當事人的責任大小,一律由保險公司來賠償。

道路交通事故的損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險公司不予賠償。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發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的財產損失,保險公司不承擔賠償責任,而應當由致害人來承擔賠償責任。但保險公司應當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範圍內墊付搶救費用,並有權向致害人追償:

(1)駕駛人未取得駕駛資格或者醉酒的;

(2)被保險機動車被盜搶期間肇事的;

(3)被保險人故意製造道路交通事故的。

三、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在全國範圍內實行統一的責任限額。責任限額按致害人是否有責任來劃分(注意不是按責任大小來劃分):

有責任時保險賠償的限額爲:死亡傷殘賠償限額50000元;醫療費用賠償限額8000元;財產損失賠償限額2021元。

無責任時保險賠償的限額爲:死亡傷殘賠償限額10000元;醫療費用賠償限額1600元;財產損失賠償限額400元。

商業保險的保險賠償:

一、投保人可以直接向保險公司索賠的情形:

廣東省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當事人直接向保險公司報告的,保險公司應當依法理賠:

(1)當事人依法自行協商處理的交通事故;

(2)僅造成投保車輛損失的單方交通事故;

(3)車輛在道路以外通行時發生的事故。

二、除上述情形以外的交通事故,保險公司一般都需以交警的調解書或法院的調解書或判決書作爲賠償依據。具體的賠償標準和條件按保險合同的約定來執行。如果保險公司同意以當事人的協議爲賠償依據當然也可以,不過使用這種方式一定要事先徵得保險公司的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