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到違約金

收到違約金
公司收到了一次違約金,請問違約金的增值稅多少?
關於收取的違約金的增值稅多少標準如下: 現實生活中,有經營就有可能違約,有違約就有可能要承擔違約責任,承擔違約責任就會發生經濟利益的流入與流出,不可避免存在產生納稅義務的可能。當然,由於合同標的存在多樣性,執行過程中可能會涉及不同的應稅行爲,從而產生不同的納稅義務,其中有增值稅、營業稅或兩者兼而有之。爲了方便探討,下面在提到增值稅時一律假設該合同標的貨物是涉及增值稅應稅貨物或應稅勞務的。 《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六條明確,計算增值稅額時涉及的銷售額爲納稅人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向購買方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二條還以正列舉的方式對價外費用的項目進行了明確規定。 根據以上規定,在增值稅的徵收管理中違約金以價外費用的形式存在,但凡是違約金就要繳納增值稅嗎?答案是否定的。《增值稅暫行條例》及實施細則中作爲價外費用的違約金具有特定內涵,其內涵小於《合同法》中規定的違約金。筆者認爲,違約金應同時符合以下三個條件才構成價外費用,進而產生增值稅納稅義務。 第一,有相對應的價款存在。 所謂價外費用實質就是因價款而產生的附加費用,具有明顯的非獨立性。價外費用因價款而產生,以價款存在爲前提條件,沒有價款就不存在價外費用,沒有價款的價外費用是無源之水、無本之木。與價款沒有任何依附關係的費用不能稱之爲價外費用,因而也就不能作爲增值稅的課稅收入而納稅。也可以這樣理解,價款與價外費用同時構成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的對價,只是因爲其中部分對價的發生具有特殊性,出於特殊性的考慮才以價外費用的形式出現,但只有價款成立價外費用才存在意義,才能與價款一併產生納稅義務。 第二,與價款的表現對象有對應因果關係。 違約金的取得必須與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具有直接或間接的因果關係,否則不構成增值稅中的價外費用。因爲如果與價款的表現對象沒有對應因果關係,就說明不是因價款而產生,也就談不上所謂價外費用。 第三,向購買方收取。 違約金的取得必須是向購買方收取,向其他第三方(具有關聯或債務承擔關係的除外)或購買方向供貨方收取的違約金同樣不構成所謂價外費用。 因此,在實際執行過程中,如果不加區分地生搬硬套法規條文,凡是違約金一律徵收增值稅,這是不可取的。 此外,在合同磋商或執行中還有可能存在違反先合同義務、締約過失、違反後合同義務可能承擔的賠償責任。與違約責任類似,這些責任的被追究都有可能導致合同某一方承擔“違約金”或賠償金,如果要將其歸類爲增值稅中價外費用(賠償金)課稅,同樣也需同時滿足上述三個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