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爲的網絡服務器

侵權行爲的網絡服務器
根據被發現侵權內容的網絡服務器、計算機終端設備所在地確定管轄權

對利用計算機網絡實施的侵犯著作權知識產權犯罪案件以及損害他人商業信譽、商品聲譽等案件,被發現侵權內容的網絡服務器、計算機終端設備所在地可以視爲犯罪行爲地。雖然對網絡犯罪案件的犯罪行爲地的確定問題,並沒有專門的司法解釋,但最高人民法院在2000年12月19日頒佈的《關於審理涉及計算機網絡著作權糾紛案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條就明確規定了管轄問題:著作權糾紛案件由侵權行爲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侵權行爲地包括實施被訴侵權行爲的網絡服務器、計算機終端等設備所在地。對難以確定侵權行爲地、被告住所地的,原告發現侵權內容的計算機終端設備所在地可以視爲侵權行爲地。該解釋在一定程度上解決了侵權行爲地難以確定的問題。同樣,這對於此類網絡犯罪案件地域管轄中的犯罪行爲地較難確定的問題,也有一定的借鑑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