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婚姻法夫妻間的義務

新婚姻法夫妻間的義務
新婚姻法夫妻間的義務有哪些?
(1)夫妻都有各用自己姓名的權利;(2)夫妻都有生產、工作、學習和社會活動的自由,任何一方都不得對他方加以限制或干涉;(3)夫妻都有實行計劃生育的義務。夫妻之間的財產權利義務主要有:1、夫妻財產製我國夫妻財產製是婚後所得共同制。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1)工資、獎金;(2)生產、經營的收益;(3)知識產權的收益;(4)因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遺囑或贈與合同中未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除外;(5)其他共同財產。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下列財產歸夫妻個人所有,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1)一方的婚前財產;(2)因一方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3)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4)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5)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夫妻共同財產制並不排斥夫妻就財產的歸屬另行約定。夫妻可以書面約定婚前財產以及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的財產歸共同所有或各自所有,或部分共同所有、部分各自所有。夫妻對財產的歸屬一經約定,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在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且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以夫或妻一方的財產清償。2、夫妻有互相扶養的義務一方不履行扶養義務時,需要扶養的一方,有要求對方付給扶養費的權利。3、夫妻作爲第一順序法定繼承人相互享有繼承權父母子女關係,也稱親子關係,是指父母和子女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依據我國《婚姻法》的規定,父母子女關係可以分爲婚生父母子女、非婚生父母子女、養父母養子女和繼父母繼子女四類。透過上文我們可以知道新婚姻法夫妻間的義務有哪些,主要都爲了保障夫妻之間的人身權利,而另一方不得對他方進行限制和干預,要互相照顧對方,擁有婚後夫妻共同財產的義務,同時也有計劃生育的義務,更多問題可以諮詢律師爲您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