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有借條沒有擔保合同

只有借條沒有擔保合同
只有借條無轉賬憑證怎麼辦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十六條 :原告僅依據借據、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提起民間借貸訴訟,被告抗辯已經償還借款,被告應當對其主張提供證據證明。被告提供相應證據證明其主張後,原告仍應就借貸關係的成立承擔舉證證明責任。


同時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五條的規定,在合同糾紛案件中,主張合同關係成立並生效的一方當事人應當對合同訂立和生效的事實承擔舉證責任。


所以在民間借貸糾紛案件中,不應簡單地將借條作爲完全排斥其他證據證明效力的唯一債權憑證。在綜合雙方提供的證據和訴辯主張後,認爲出借人所主張的借款資金來源和交付過程不符合日常經驗法則和高度蓋然性標準,存在明顯不合理性,無法就借款的實際交付形成心證的,應認定借款未實際交付。但是不可否認的是,借條是民間借貸糾紛中最有力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