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委會的職責

居委會的職責
居委會的職責
居委會的主要職責包括:
  
(一)管理職責。在政府有關部門指導下,組織社區成員進行自治管理,搞好社區的衛生、物業、計生、流動人口和治安管理,完成社區成員代表大會、社區議事委員會制定的社區管理目標。
  
(二)服務職責。組織社區成員進行便民服務(包括網點服務、家政服務、保潔服務、治安服務、醫療服務等),開展以勞動就業爲重點的社會事務性服務,爲社區特殊羣體提供社會福利性服務。
  
(三)教育職責。組織引導社區成員開展法制教育、公德教育、青少年教育、職業培訓等,組織社區成員開展各種文化娛樂和體育活動,評選“文明家庭”、《文明市民》,形成具有社區特色的文化氛圍,增強社區成員的歸屬感和凝聚力。
  
(四)監督職責。受社區議事委員會指派或社區成員委託,對政府有關部門和其他社會組織履行社區服務的職責進行監督,並將監督意見及時向上級有關部門或投訴部門進行反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