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訴前財產保全的法院程序

申請訴前財產保全的法院程序
訴前財產保全的程序
訴前財產保全指法院在受理訴訟前或訴訟過程中,根據利害關係人或當事人提出的申請,或者依職權對當事人的財產或爭議標的物作出強制性保護措施,以保證將來作出的判決能夠得到有效執行的制度.簡單說就是保護當事人財產在起訴過程中不受侵害的制度,避免判決書不會變成"空頭支票"

程序是這樣的;首先,利害人要申請可以書面申請亦可以口頭申請;其次,訴訟財產保全,法院可以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最重要的是訴前財產保全,申請人必須提供擔保,否則法院將不會支援;提供擔保的價值應相當於請求保全的數額.第三,法院會裁定是否同意你的請求.同意會立即執行,不同意會駁回請求.當事人對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請複議一次.

還有一點很重要,財產保全遇到這幾種情形會解除:人民法院生效的法律文書執行,就是判決下來後;被申請人提供擔保,就是另一方擔保會執行財產,自然也不需要保全了;財產保全的原因不存在或發生變化;訴前財產保全的申請人在人民法院採取保全措施後15日內不起訴的,就是說訴訟前要求財產保全了,可是15日內又沒有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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