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購銷合同中違約起訴狀

商品房購銷合同中違約起訴狀
商品房懲罰性賠償民事起訴狀應該怎麼寫

商品房懲罰性賠償民事起訴狀在書寫時必須要註明糾紛的事由、訴訟雙方的基本資訊等,《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下稱“解釋”)第八條、第九條的規定,把“懲罰性賠償原則”引入到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的處理之中來。對出賣人嚴重違反誠實信用原則、損害買受人利益的惡意違約、欺詐等行爲,明確規定“可以請求出賣人承擔不超過已付購房款一倍的賠償責任”。


根據《解釋》的規定,適用上述懲罰性賠償原則的具體情形有五種:


(一)商品房買賣合同訂立後,出賣人未告知買受人又將該房屋抵押給第三人;


(二)商品房買賣合同訂立後,出賣人又將該房屋出賣給第三人。


(三)故意隱瞞沒有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的事實或者提供虛假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


(四)故意隱瞞所售房屋已經抵押的事實;


(五)故意隱瞞所售房屋已經出賣給第三人或者爲拆遷補償安置房屋的事實。


有人認爲這是《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下稱“消法”)中的“雙倍賠償”在商品房買賣糾紛中的應用,其實,這是不準確的。無論是購房者還是開發商,正確理解和應用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中的“懲罰性賠償原則”,都很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