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能力鑑定後傷殘情況發生變化的怎麼處理

勞動能力鑑定後傷殘情況發生變化的怎麼處理
勞動能力鑑定後傷殘情況發生變化的怎麼處理
勞動能力鑑定後傷殘情況發生變化的,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所在單位或者經辦機構可以自勞動能力鑑定結論作出之日起1年後申請勞動能力複查鑑定。
規定爲期1年的觀察期,可以防止當事人過於頻繁地提出複查鑑定,干擾正常的鑑定工作。
【法律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第二十八條,自勞動能力鑑定結論作出之日起1年後,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所在單位或者經辦機構認爲傷殘情況發生變化的,可以申請勞動能力複查鑑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