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拘傳的程序是什麼

法院拘傳的程序是什麼
法院拘傳的程序是什麼
1.拘傳由司法警察執行,執行人員不得少於二人。
2.拘傳被告人時,應當出示拘傳票。
3.人民執行拘傳時,可以使用戒具,如手銬、警繩等,將被告人強制到案,但是,並不是每個案件都要對被告人使用戒具。
一般情況下,只有被告人抗拒拘傳的,才能使用戒具,並且被告人到案後,訊問被告人時不應當再對其使用戒具。
4.審判人員對被拘傳的人,應當在拘傳後的12小時以內訊問完畢。
第一,拘傳時間應以被拘傳人到案的時間作爲起算時間,既不包括路途耽擱的時間,又要求被拘傳人到案後立即訊問。
第二,拘傳持續的時間最長不得超過12小時,這是指一次拘傳持續的時間最長不得超過12小時,或者說,每次拘傳持續的時間最長都不得超過12小時,而不是指拘傳時間累計不得超過12小時。實踐中,人民根據辦案的需要,可以多次拘傳被告人,只要每次拘傳持續的時間不超過12小時,不論累計時間有多少小時,都是符合法律規定的。
5.審判人員不得以連續拘傳的形式變相關押被拘傳人。
這是針對司法實踐中存在的、以拘傳爲名長時間連續訊問或拘押、變相拘禁被拘傳人的現象,爲維護法律的嚴肅性,切實維護被拘傳人的合法訴訟權利而作出的規定。人民在使用拘傳措施時,應當嚴格遵守這一規定。
對應當在拘傳後十二小時以內訊問完畢,不得以連續拘傳的形式變相關押被拘傳人的規定應當理解爲:
(1)一次拘傳的時間最長爲12小時,可以少於,不可超過;
(2)兩次拘傳應當有時間上的間隔,不得連續進行。“不得連續拘傳”的內涵是應當保障被拘傳人維持正常生存的基本條件,不能搞疲勞訊問。所謂正常生存條件就是指必要的飲食與睡眠。之所以使用“生存條件”而不使用“生活條件”是因爲對於人來講生存條件是同一的,但生活條件則是因人而異的。對法律的理解應當採取同一性的概念,以便統一地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