綠色礦山建設違約責任

綠色礦山建設違約責任
建設施工合同違約責任

1、施工合同發包人承擔違約責任


如果合同約定由發包人提供原材料、設備、場地、技術資料,而發包人未按約定的時間和要求提供這些條件,如果發包人未按約定支付工程預付款或工程進度款,發包人應承擔不履行、不適當履行或遲延履行違約責任,適用《合同法》第283條規定,發包人未按照約定的時間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設備、場地、資金、技術資料的,承包人可以順延工程日期,並有權要求賠償停工、窩工等損失。在這裏發包人承擔違約責任的方式是賠償損失,施工人有權要求工期和費用索賠。


如果出現發包人提供的技術資料存在錯誤、發包人變更設計檔案、發包人變更工程量、發包人未按約定及時提供材料和設備、發包人未提供必要的工作條件致使施工人無法正常作業等情況,發包人應當承擔不履行、不適當履行或遲延履行違約責任,施工人可以停建、緩建,及時通知發包人並向發包人索賠損失。爲此《合同法》第284條規定,因發包人的原因致使工程中途停建、緩建的,發包人應當採取措施彌補或者減少損失,賠償承包人因此造成的停工、窩工、倒運、機械設備調遷、材料和構件積壓等損失和實際費用。在這裏發包人承擔違約責任的方式是採取補救措施和賠償損失。


隱蔽工程隱蔽後,如果發生質量問題,需要重新開挖,除去覆蓋物,必然造成返工浪費。因此施工人在隱蔽之前,首先應進行自檢,然後通知發包人和監理工程師進行檢查驗收,發包人和監理工程師檢查合格後,施工人才能進行隱蔽施工。在隱蔽前檢查隱蔽工程,既是發包人的權利,也是發包人的義務。如果發包人接到通知後不及時檢查,施工人就無法進行隱蔽施工,發包人應承擔遲延履行違約責任。《合同法》第278條規定,隱蔽工程在隱蔽以前,承包人應當通知發包人檢查。發包人沒有及時檢查的,承包人可以順延工程日期,並有權要求賠償停工、窩工等損失。在這裏發包人承擔違約責任的方式是賠償損失,施工人有權要求工期和費用索賠。


施工人按照合同規定完成工程建設後,取得發包人支付的竣工結算款,這是施工人享有的合法權益。爲此《合同法》第286條規定,發包人未按照約定支付價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發包人在合理期限內支付價款。發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設工程的性質不宜折價、拍賣的以外,承包人可以與發包人協議將該工程折價,也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將該工程依法拍賣。建設工程的價款就該工程折價或者拍賣的價款優先受償。這是針對工程價款爲施工人設立的優先受償權。透過這一法律設計,強化了對施工人合法權益的優先救濟和保護,爲解決久治不愈的業主拖欠工程款問題提供了必要的法律依據。


2、施工合同承包人承擔違約責任


施工的質量是決定建設工程質量的關鍵。在施工過程中,施工人應當按照設計檔案和施工規範進行施工,不得偷工減料、粗製濫造,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設計,否則施工人對施工質量應承擔瑕疵履行違約責任;施工人不得延誤工期,否則將承擔遲延履行違約責任。爲此《合同法》第281條規定,因施工人的原因致使建設工程質量不符合約定的,發包人有權要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內無償修理或者返工、改建。經過修理或者返工、改建後,造成逾期交付的,施工人應當承擔違約責任。在這裏施工人承擔違約責任的方式主要表現爲繼續履行,同時還要承擔逾期交付引起的違約責任,發包人可從支付違約金、減少價款、行使擔保債權等方式中選擇適當方式要求施工人承擔違約責任。


建設工程質量關係到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社會公衆安全,關係到使用者的自身權益以及第三者的人身財產。施工人不僅應對施工質量負責,而且應對建設工程合理使用期間的質量安全承擔責任。如果由於施工人的原因,在合理使用期限內發生了質量事故,造成發包人、最終用戶或者第三者人身財產損害,那麼施工人不僅應承擔加害履行違約責任,而且還要依法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從而發生施工人違約責任與侵權責任之間的責任競合。爲此《合同法》第282條規定,因承包人的原因致使建設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內造成人身和財產損害的,承包人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發包人可以選擇違約責任或者侵權責任要求施工人賠償損失,其他受損害人可以根據侵權責任要求施工人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以上內容介紹了建設施工合同違約責任的內容。明確合同違約的責任是在提醒合同雙方要切實履行自己對對方的責任,保障自己和對方的合法權益。明確違約責任是在提醒大家不要違約,違約是要付出代價的,認真履行責任,誠信爲本,也是企業立足之根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