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公司倒閉

行政處罰公司倒閉
公司企業倒閉行政處罰標準是怎樣的?
你好,根據規定企業倒閉行政處罰標準:破產企業逃避債務的行政責任是指實施了法律規範所禁止的行爲在行政上承擔的法律後果。承擔行政責任的對象是破產企業的法定代表人、上級主管部門的負責人和其它直接責任人員。這些人員爲了使破產企業逃避債務或配合支援破產企業逃避債務,不履行法定義務。不遵守法律規定,不聽從清算組織和人民法院的安排,實施詐欺、隱瞞、作弊、侵權等行爲,除追究經濟責任外,還要依法追究行政責任。如警告、記過、降級、撤職等。 《破產法》的第47條規定,在案件受理前6個月至破產期間企業的隱匿財產或無償轉讓財產等行爲,應給予破產企業法定代表人行政處分。第127條規定,債務人違反破產法規定,拒不向人民法院提交或者提交不真實的財產狀況說明、債務清冊、債權清冊、有關財務會計報告以及職工工資的支付情況和社會保險費用的繳納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對直接責任人員依法處以罰款。債務人違反破產法規定,拒不向管理人移交財產、印章和賬簿、文書等資料的,或者僞造、銷燬有關財產證據材料而使財產狀況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對直接責任人員依法處以罰款。第129條規定,債務人的有關人員違反破產法規定,擅自離開住所地的,人民法院可予以訓誡、拘留,可以依法並處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