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有房產一方贈與

夫妻共有房產一方贈與
夫妻一方擅自出賣共有房產是否有效
根據我國物權法關於共有的規定,夫妻共有的房產屬於共同共有,對於該房產的處分,必須經全體共有人的同意,因此,夫妻一方未經另一方同意擅自處分的行爲,處於效力待定,如果你方不予認可,則自始無效。
但同時,我國法律規定了善意取得制度,是指無權處分他人動產的佔有人,在不法將動產轉讓給第三人後,如果受讓人在取得該動產時出於善意,就可依法取得對該動產的所有權,原權利人喪失所有權。構成善意取得,去滿足以下條件:
主體爲無權處分人
受讓人善意(不知道對方無處分權)
合理價格受讓
動產已經交付,不動產已經辦理過戶登記
結合本案,如果房屋符合市場價格,不存在低價買賣的情形,並且已經過戶登記,那麼,受讓人善意地取得該房屋的所有權,夫妻不知情的一方無權主張要回房屋,只能向另一方主張房款。
以上,祝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