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期徒刑、無期徒刑(一)有期徒刑的期限有期徒刑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條、第六十九條規定外,爲六個月以上十五年以下。(二)有期徒刑與無期徒刑的執行被判處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監獄或者其他執行場所執行;凡有勞動能力的,都應當參加勞動,接受教育和改造。(三)有期徒刑刑期的計算與折抵有期徒刑的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