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時要怎樣確定子女的撫養費

離婚時要怎樣確定子女的撫養費

基於親子關係的特殊情感聯繫和家庭共同生活狀態,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的撫養雖是強制義務,但絕大多數情形是父母自覺自願地履行其義務爲結果,法律和社會公力無須過多幹預或介入。然而,這並不排除現實生活中少數人自私自利,生而不養,公然背離作爲父母應承擔的道義責任和法律義務。在此情形下,則必須動用社會公力,強制父母履行撫養義務。

精選律師 · 講解實例

離婚時如何確定子女撫養費標準



    我國《婚姻法》第30條規定:“一方撫養的子女,另一方應負擔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或全部,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雙方達不成協議或協議無效需由人民法院判決時,按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應注意以下幾點:


    (1)撫育費負擔數額。不直接撫養一方的給付標準,有固定收入的應爲月總收入的20%--30%;負擔兩個以上子女撫養費的一般不超過月總收入的50%。無固定收入的,撫育費數額可按照當年總收入或同行業平均收入,參照上述比例確定。當然,如果有特殊情況,給付的比例可以適當調整。如果一方無經濟收入或者下落不明,則可用其財物折抵子女撫育費。


    (2)撫育費給付期限。撫育費的給付期限,一般至子女18週歲爲止。但有兩種情況例外。第一,16週年以上不滿18週歲,以其勞動收入爲主要生活來源,並能維持當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給付撫育費。第二,尚未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又有給付能力的,仍應負擔必要的撫育費:1喪失勞動能力或雖未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但其收入不足以維持生活的。2尚在校就讀的。3確無獨立生活能力條件的。


    (3)撫育費給付方法。撫育費應定期給付。有條件的可一次性給付。

假如子女是由一方撫養的話另一方應該承擔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用的一部分或者全部費用,具體費用可以由雙方協商決定,如果協商不成或者一方拒絕支付撫養費可以向法院申請由法院裁決判定,撫養費可以按月支付也可以一次性支付具體如何可以根據自己的經濟情況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