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撫養費法律依據

社會撫養費法律依據

如今在我國,準生證已經稱之爲計劃生育服務證,當然因爲沒有正式廢除準生證,其實在一些地區還是在使用。對於已經登記結婚的夫妻,如果需要生育子女的話,則就要按照規定辦理計劃生育服務證,相當於先取得了生育的資格之後,那麼才能生孩子。已婚婦女懷孕後,孕檢、分娩、享受免費避孕藥具,生育險報銷、新生兒上戶口、上學以及找工作等都需用到《計劃生育服務證》。由此可見,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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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撫養費標準的法律依據有哪些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確定了繳納社會撫養費制度。

2002年9月1日起施行的《社會撫養費徵收管理辦法》對社會撫養費制度進行了具體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

第四十一條不符合本法第十八條規定生育子女的公民,應當依法繳納社會撫養費。

未在規定的期限內足額繳納應當繳納的社會撫養費的,自欠繳之日起,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加收滯納金;仍不繳納的,由作出徵收決定的計劃生育行政部門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第四十二條按照本法第四十一條規定繳納社會撫養費的人員,是國家工作人員的,還應當依法給予行政處分;其他人員還應當由其所在單位或者組織給予紀律處分。

社會撫養費徵收管理辦法

不符合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第十八條的規定生育子女的公民,應當依照本辦法的規定繳納社會撫養費。

社會撫養費的徵收標準,分別以當地城鎮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和農村居民年人均純收入爲計徵的參考基本標準,結合當事人的實際收入水平和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生育子女的情節,確定徵收數額。社會撫養費的具體徵收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擅自增設與計劃生育有關的收費項目,提高社會撫養費徵收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