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叫做專利的合理使用

什麼叫做專利的合理使用

國家鼓勵發明和創造,並且出臺了相關法律法規保護髮明和創造的專利,未經過專利人的允許其他人不得使用專利,專利人同意的除外,而且取得專利也必須經過嚴格的程序,也不是每個專利都能受到法律保護。在我國,專利分爲發明、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三種類型。而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知識產權局是國務院主管全國專利工作和統籌協調涉外知識產權事宜的直屬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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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叫做專利的合理使用?

專利權的合理使用根據我國《專利法》第63條第1款的規定,在法定的情形下,未經專利權人許可,未向專利權人支付使用費而使用專利技術,不構成侵犯專利權。所謂“法定情形”包括:1、權利用盡後的使用、許諾銷售或銷售。即專利產品或者依照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售出後,使用、許諾銷售或者銷售該產品的,不構成侵犯專利權。2、先用權人的製造與使用。即在專利申請日前已經制造相同產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經作好製造、使用的必要準備,並且僅在原有範圍內繼續製造、使用的,不構成侵犯專利權。3、外國臨時過境交通工具上的使用。即臨時透過中國領陸、領水、領空的外國運輸工具,依照國際條約,或者依照互惠原則,爲運輸工具自身需要而在其裝置和設備中使用專利的,不構成侵犯專利權。4、非生產經營目的利用。爲科學研究和實驗目的,爲教育、個人及其他非爲生產經營目的使用專利技術的,可以不經專利權人的許可,不視爲侵權行爲。這裏所說的在科學研究、實驗、教育中使用他人專利技術,只能是小範圍的非營利性質的使用。如果在整個教育系統內大量使用他人專利技術製作的教學用具,即便沒有盈利,但由於單位節省了大量購置教具的經費,屬間接盈利,並且使專利權人失掉了這一主要消費市場而蒙受經濟損失,因此,這種行爲不屬於合理使用的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