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過期後的訴訟時效

合同過期後的訴訟時效

合同效力,指依法成立受法律保護的合同,對合同當事人產生的必須履行其合同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合同的法律拘束力,即法律效力。這個“法律效力”不是說合同本身是法律,而是說由於合同當事人的意志符合國家意志和社會利益,國家賦予當事人的意志以拘束力,要求合同當事人嚴格履行合同,否則即依靠國家強制力,要當事人履行合同並承擔違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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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時效過期

首先,《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五條規定:“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爲兩年。”關於超過訴訟時效法院應當如何處理,民事訴訟法的司法解釋有明確的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53條規定:“當事人超過訴訟時效起訴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受理後查明無中止、中斷、延長事由的,判決駁回其訴訟請求。”在司法實踐中,各地法院的立案庭在受理時會進行程序性審查,有的還會進行基本的實體審查,所以訴訟時效的問題會被立案庭的法官所提出。對於超過訴訟時效的案件,法院會受理,但是會提示當事人,案件進入審判庭以後,法院也會主動審查訴訟時效的問題。所以,即使對方當事人不以超過訴訟時效提出抗辯,法院也會主動審查,發現沒有中斷、中止和延長事由的,會以判決的形式駁回訴訟請求。以判決的形式駁回訴訟請求,也就表明了法院對實體問題進行了審查,法院不會對這個糾紛再次處理,也不可能申請強制執行。
其次,訴訟時效期間屆滿後,義務的債務變爲自然債務,權利人仍享有實體權利,因此權利人接受義務人履行所獲利益並非不當得利,應受法律保護。這是因爲,時效期間屆滿後,權利人、義務人之間原有的債權、債務關係並沒有因此消滅,而是由法定之債轉變爲自然之債,雙方之間不存在法律強制性的債權債務關係,只存在一種客觀事實。對於這種自然之債,義務人可以不履行,權利人也不能請求人民法院強制義務人履行。但是義務人自願履行的,權利人有權接受。《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八條規定:“超過訴訟時效期間,當事人自願履行的,不受訴訟時效限制。”並且,《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一百七十一條規定:“過了訴訟時效期間,義務人履行義務後,又以超過訴訟時效爲由反悔的,不予支援。”


•最後,需要說明:《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事案件適用訴訟時效制度若干問題的規定》(於2008年8月1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450次會議透過)第三條規定,當事人未提出訴訟時效抗辯,人民法院不應對訴訟時效問題進行釋明及主動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進行裁判。如上可見,超過訴訟時效,只是存在很大的敗訴風險,而並不意味着債權完全失效,債務變爲自然債務。是否履行並不能受到法律的絕對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