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部分條款無效

合同部分條款無效

合同效力,指依法成立受法律保護的合同,對合同當事人產生的必須履行其合同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合同的法律拘束力,即法律效力。這個“法律效力”不是說合同本身是法律,而是說由於合同當事人的意志符合國家意志和社會利益,國家賦予當事人的意志以拘束力,要求合同當事人嚴格履行合同,否則即依靠國家強制力,要當事人履行合同並承擔違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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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部分條款無效是什麼意思

合同的部分無效,是指合同的部分約定條款無效。

其他部分仍然有效,必須具備兩個條件:

(1)合同內容必須是可分的,即有效部分和無效部分是各自獨立,互無依存關係。如果無效部分的條款和有效部分的條款具有不可分性或當事人約定該條款爲合同成立和生效的必備條款,那麼,該條款無效,必然會使整個合同無效。

(2)合同無效部分或者被撤銷部分必須不影響其餘部分的效力,即二者之間沒有直接的、必然的聯繫,其餘部分不含有導致合同部分內容無效或者應撤銷的因素。

根據《合同法》

第五十六條無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銷的合同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合同部分無效,不影響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根據我國法律的規定,民事行爲無效包括部分無效和全部無效兩種。本條對部分無效的合同作了規定。部分無效的合同就是指有些合同條款雖然違反法律規定,但並不影響其他條款效力的合同。合同的部分無效可以是量上的部分無效,也可以是質上的部分無效。所謂量上的部分無效是指合同有一部分是在法律許可的範圍之內的,可以將範圍之外的部分確認爲無效。所謂合同質上的部分無效是指合同的內容是由各種不同的條款組成的,而可以將其中的一個條款或者數個條款確認爲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