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園暴力下受害者

校園暴力下受害者

學校的侵權責任是在校學生人身侵權事故爭論的焦點。學校與學生之間的法律關係是教育管理關係,而非監護關係。要解決學校侵權責任問題,我們必須將落腳點落到歸責原則上來,針對不同類型的校園侵權事故應適用不同的歸責原則。根據侵權責任法的規定,校園侵權的歸責原則有兩種,一是無過錯責任原則,指的是無行爲能力人受到侵權,二是過錯責任原則,指的是限制行爲能力人收到侵權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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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江女孩被抽至昏倒,校園暴力行爲侵犯了受害者哪些權利

  1、《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等爲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殘疾生活輔助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2、各地的賠償標準都不一樣,建議委託律師代理並計算相關的賠償金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