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代理法律援助案件操作指引第10條的內容

律師代理法律援助案件操作指引第10條的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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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條 接受指定辯護的律師提供法律援助應在開庭前會見被告人,詢問被告人是否同意法院指定辯護人爲其辯護,被告人不同意的,律師應當記錄在案,並通知人民法院和法律援助機構;被告人同意的,律師應及時辦理有關辯護手續,履行辯護職責,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提供指定辯護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