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財產擔保債權是指

無財產擔保債權是指
財產擔保債權是指
根據我國立法規定,並非所有對破產人發生的債權都是破產債權。債權分爲有擔保的債權與無擔保的債權兩種。根據擔保形式的不同,有擔保的債權又分爲由物(或稱財產)擔保的債權和由保證人擔保的債權。無擔保的債權與保證人擔保的債權統稱爲無擔保物的債權。這種債權是針對債務人設立的,即以債務人所有的非特定的全部財產爲清償保障,債務的清償必須經過債務人的履行行爲。因其是設定於債務人非特定財產上的權利,沒有因物權擔保而產生的優先受償權,故在破產宣告後屬於破產債權,必須依破產程序受償“債是按照合同的約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規定,在當事人之間產生的特定的權利和義務關係,享有權利的人是債權人,負有義務的人是債務人。
債權人有權要求債務人按照合同的約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規定履行義務。”
按照債的發生原因可分爲合同之債、單方允諾之債、侵權之債、無因管理之債、不當得利之債等。
按照債的設定及內容是否由當事人以自由意思決定可劃分爲意定之債與法定之債。
按照債的標的物的不同屬性,債可劃分爲特定之債與種類之債。
按照債的主體雙方是單一的還是多數的,債可劃分爲單一之債和多數人之債。
對於多數人之債,根據多數一方當事人之間權利義務關係的不同狀態,可分爲按份之債和連帶之債。
按照債的標的有無選擇性,債可分爲簡單之債和選擇之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