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攜帶武器、管制刀具、爆炸物參加集會、遊行、示威罪既遂判幾年?

非法攜帶武器、管制刀具、爆炸物參加集會、遊行、示威罪既遂判幾年?
非法攜帶武器、管制刀具、爆炸物參加集會、遊行、示威罪既遂判幾年?
違反法律規定,攜帶武器、管制刀具或者爆炸物參加集會、遊行、示威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適用本罪時應注意區分本罪與私藏槍支、彈藥罪的界限。
1、犯罪對象不同。本罪的對象包括槍支、彈藥等武器以及管制刀具、爆炸物,而私藏槍支、彈藥罪僅包括槍支、彈藥。
2、客觀要件不完全相同。本罪是特指在集會、遊行、示威活動中有佩帶、夾帶或持有武器、管制刀具或爆炸物的行爲。而私藏槍支、彈藥罪是指違反槍支管理規定,私自藏匿槍支、彈藥,拒不交出的行爲。私藏包括藏匿於隱蔽處,也包括佩帶在身,不論在何種情形下,只要非法持有槍支、彈藥,應交出而不交出的,就以私藏槍支、彈藥罪論處。
3、主體要件不同。本罪的主體不僅包括非法持有上述物品的人,而且也包括合法持有上述物品的人,而私藏槍支、彈藥罪的主體不包括依法規定或經有關部門批准的合法持有槍支、彈藥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