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確定債權轉讓金額有異議

未確定債權轉讓金額有異議
對他人到期債權有異議怎麼辦
《民訴法解釋》第五百零一條規定,人民法院執行被執行人對他人的到期債權,可以作出凍結債權的裁定,並通知該他人向申請執行人履行。該他人對到期債權有異議,申請執行人請求對異議部分強制執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利害關係人對到期債權有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按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七條規定處理。對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到期債權,該他人予以否認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對於該條文,應當從以下幾個方面理解: 1、原則上可以執行被執行人對他人的到期債權 這主要是體現了對申請執行人的保護,尤其是透過減少訴訟環節、提高執行效率的方法來提高執行效率。 之所以說“減少訴訟環節”,是因爲申請執行人本可以依據《合同法》第七十三條和《合同法解釋一》第十一條的規定,透過行使代位權來實現自己的債權。但是,這種訴訟的方式需要花費很多的人力物力以及時間成本,如果在執行中申請執行人能夠直接執行被執行人對他人的到期債權,這對於申請執行人的債權的實現能夠節約很多的成本,也能夠降低很多的風險,這體現了對申請執行人利益的保護。 《合同法》第七十三條規定,因債務人怠於行使其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的債權,但該債權專屬於債務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權的行使範圍以債權人的債權爲限。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合同法解釋一》第十一條規定,債權人依照合同法第七十三條的規定提起代位權訴訟,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債權人對債務人的債權合法; (二)債務人怠於行使其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 (三)債務人的債權已到期; (四)債務人的債權不是專屬於債務人自身的債權。 2、法院不得執行“該他人”有異議的到期債權 只要“該他人”(即被執行人的“債務人”)對於到期債權有異議(這種異議的提出不要求透過訴訟等程序,只要透過書面或做筆錄的方式向法院表達了自己的異議即可),人民法院就不能對“該他人”提出異議的部分進行強制執行。當然,如果“該他人”對於全部的到期債權都提出異議,人民法院對於被執行人對該他人的全部到期債權都不得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