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前羈押率怎麼算

審前羈押率怎麼算
審前羈押時間最長是多久

(一)、強制措施期限(最長羈押期37天)


傳喚、拘傳持續時間不得超過12小時;


1、拘留時間,一般不得超過14日,特殊情況拘留延長至30天、審查批准不超過7天,最長37天。


2、取保候審時間,不得超過12個月;


3、監視居住時間,不得超過6個月。


(二)、偵查羈押期限(最長羈押期7個月)


1、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後偵查羈押期不得超過2個月;案情複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經上一級檢察院批准可以延長1個月;


2、對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26條規定情形,經本法第124條規定的期限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准可以延長2個月;


3、對犯罪嫌疑人可能判處10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依照刑事訴訟法第126條延長期限屆滿,仍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准或決定可以再延長2個月;


4、發現另有重要罪行的,重新計算期限。


(三)、審查起訴期限(最長羈押期限6個半月)


1、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時間爲1個月。重大、複雜案件,可以延長半個月;


2、改變管轄的,改變後的檢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


3、退回補充偵查,以兩次爲限,每次1個月;兩次可以2個月。


4、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檢察院後重新計算起訴期限,兩次1個月和兩次延長半個月共3個月;


被害人對不起訴決定的申訴,在7日以內向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提出;


5、被不起訴人對依據刑法第142條第2項做出不起訴決定的申訴,在7日以內提出。


(四)、審判期限(最長羈押期限5個月 10天)


1、普通程序一審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後一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一個半月。特殊情況,經省、自治區、直轄市進階人民法院批准或者決定,可以再延長一個月,計2.5個月。


2、人民法院改變管轄的案件,從改變後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審理期限。


3、提起上訴或抗訴時限10日。


人民檢察院補充偵查的案件,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法院後,人民法院重新計算審理期限。


4、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人民法院應當在受理後20日以內審結。


5、二審上訴、抗訴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審結,至遲不得超過一個半月。特殊情況,經省、自治區、直轄市進階人民法院批准或者決定,可以再延長一個月,計2.5個月。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受理的上訴、抗訴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