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合併時,合併前的債權債務

公司合併時,合併前的債權債務
公司合併時,合併前的債權債務
公司合併後,債權債務關係轉移給合併後的公司。
合併後的公司必須無條件接受因合併而消滅的公司的全部債權和債務,有權對原來公司的債權進行清理並予以收取,同時有義務清償原公司的債務。公司合併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公司依照公司法規定的條件和程序,透過訂立合併協議,共同組成一個公司的法律行爲。
【法律依據】
《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三條,公司合併,應當由合併各方簽訂合併協議,並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公司應當自作出合併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並於三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可以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