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中對醫療事故鑑定質疑

訴訟中對醫療事故鑑定質疑
醫療事故訴訟中的申訴程序

醫療事故訴訟中的申訴程序如下:


(一)申訴的時效


1、對生效的法院判決,當事人不服的,應當在2年內提出申訴。


2、二年爲不變期間,自判決、裁定發生法律效力次日起計算。


(二)對生效判決,法院應當再審的情形


1、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的;


2、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不足的;


3、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


4、人民法院違反法定程序,可能影響案件正確判決、裁定的;


5、審判人員在審理該案件時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爲的;


3、對生效的調解書,法院應當再審的情形;


5、有證據證明調解違反自願原則;


6、調解協議的內容違反法律。


當事的醫療單位和醫務人員不服鑑定結論,應向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提出不服理由,儘量透過行政手段解決。如對行政意見不服,可向上一級衛生行政部門申訴解決,或向法院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