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款糾紛欠款人死亡怎麼執行財產

欠款糾紛欠款人死亡怎麼執行財產
欠款糾紛欠款人死亡怎麼執行財產
被執行的保證人死亡的,可以分爲以下四種情況:

1、債務人死亡,債務不能消滅。我國民法典及相關法律中,均明確了這一點。債權人要追討債務,首先看債務人是否留有財產,其次看有無債務擔保人。

2、一般公民死亡後,有財產的,他的債務由他的繼承人承擔;無財產的或者繼承人放棄繼承的,繼承人不承擔被繼承人的債務。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保證人按照約定履行債務或者承擔責任的行爲。

3、債務人死亡後,已喪失民事權利能力,喪失民事主體資格。遺產未分割的,數個繼承人均應列爲被告參加訴訟(放棄繼承的除外)。被繼承人死亡之時起到遺產分割前先對被繼承人的債務進行全部清償,如有剩餘,繼承人才能進行繼承。繼承人在繼承開始後,遺產分割前,明確表示放棄繼承的,不負擔清償被繼承人所欠的債務。

行動建議:

1、在執行過程中,被執行的公民死亡的,爲了使債權人的合法權益的得到保護,法律規定作爲被執行人的公民死亡,即本案中被執行的擔保人死亡的,不論其遺產是否有人繼承,也不論繼承人是否知情、是否承認被繼承人生前所負債務,債權人均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從以執行人的遺產作爲執行標的,償還被執行人所欠債務。

2、在被執行人死亡的情況下,所執行的標的僅限於遺產。如果遺產不足以履行被執行人的保證責任,執行程序也應當終結,保證人所負債務不再由其繼承人償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