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過失決水犯罪司法規定了什麼內容
關於過失決水罪構成要件的問題,決水罪是指故意決水,製造水患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爲。該罪侵犯的客體是公共安全,在客觀方面表現爲實施危害公共安全的決水行爲。
該罪的主體爲一般主體,在主觀方面表現爲故意。
刑法規定,犯決水罪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造成嚴重後果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劃分犯罪既遂與未遂應以是否符合法定犯罪構成要件爲標準。
對決水罪的規定並未將發生危害公共安全的嚴重結果作爲法定犯罪構成要件,行爲人只要實施決水行爲並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即危害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健康或者有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現實危險即構成犯罪既遂。
其認定足以危害公共安全,一般應以決水後水流開始衝溢爲標準。
因爲水流具有巨大破壞力,水勢一旦失控,往往藉助於破壞力愈演愈烈從而構成對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公私財產安全的嚴重危害。
如果行爲人剛開始破壞水利設施或者正在破壞過程中,由於行爲人意志以外的因素未致使所決之水流開始破壞即犯罪未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