催告書 行政強制執行決定書的送達方式

催告書 行政強制執行決定書的送達方式
催告書 行政強制執行決定書的送達方式

催告書、行政強制執行決定書送達方式有以下幾種:


(1)直接送達。所謂直接送達又稱爲交付送達,催告書、行政強制執行書應當在執行時當場交付當事人。當事人是公民的,應當直接送交本人;當事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應當送交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組織的主要負責人。


(2)留置送達。是當事人拒收送達文書時,行政機關把送達文書留在當事人住處的送達方式。


(3)委託送達。是行政機關直接送達文書有困難時,委託當事人所在地行政機關代爲送達的方式。 委託送達一般是在當事人不在行政機關的轄區內,直接送達有困難時適用。接受委託的只能是其他行政機關。行政機關需要委託送達時,應當出具委託函,將委託的事項和要求明確地告知受託的行政機關。


(4)郵寄送達。是行政機關直接送達有困難時,將送達文書交郵局用掛號信寄給當事人的送達方法。


(5)轉交送達。轉交送達,是在特定情況下,不宜或者不便直接送達時,行政機關將送達文書透過當事人所在單位轉交的送 達方式。


(6)公告送達。公告送達,是行政機關以公告的方式,將需要送達的文書的有關內容告知當事人的送達方式。無 論當事人是否知悉公告內容,經過法定的公告期限,即視爲已經送達。 公告送達,可以在行政機關的公告欄、當事人原住所地張貼公告,也可以在報紙上刊登公告;對公告送達方式有特殊要求的,應按要求的方式進行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