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複議被駁回

行政複議被駁回
申請的行政複議被駁回,請問駁回行政複議申請決定的情形。
駁回行政複議申請決定是在行政機關受理行政複議申請後作出的決定, 是終結行政複議程序的處理方式。根據《行政複議法實施條例》第四十八條 之規定,駁回申請的行政複議決定適用於以下兩種情形:(1)申請人認爲行政 機關不履行法定職責申請行政複議,行政複議機關受理後發現該行政機關沒 有相應法定職責或者在行政複議機關受理行政複議案件前已經履行法定職責。(2)受理行政複議申請後,發現該行政複議申請不符合《行政複議法》及其 實施條例規定的受理條件。前一種情形通常理解爲實體駁回,後一種情形爲 程序駁回。這就是駁回行政複議申請決定的情形的解答。